內蒙古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內蒙古道路安全法實施辦法)
溫馨提示:這篇文章已超過612天沒有更新,請注意相關的內容是否還可用!
,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內蒙古城市道路管理條例,以及內蒙古道路安全法實施辦法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本文目錄一覽:,1、,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熱、供水、燃氣、公共交通管理條例,2、,明天危貨車高速可以通行嗎?
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內蒙古城市道路管理條例,以及內蒙古道路安全法實施辦法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熱、供水、燃氣、公共交通管理條例
- 2、明天危貨車高速可以通行嗎?
- 3、呼和浩特市城市道路設施管理條例
- 4、內蒙古自治區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 5、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 6、內蒙古自治區公路條例
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熱、供水、燃氣、公共交通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公用事業建設與管理,促進城市公用事業的健康發展,保障城市公用事業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城市供熱、城市供水、城市燃氣、城市公共交通為社會公共事務服務的行業。
(一)城市供熱包括城市集中、聯合供熱及其配套設施;
(二)城市供水包括公共、自建設施供水及其配套設施;
(三)城市燃氣包括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天然氣及其燃氣器具和燃氣配套設施;
(四)城市公共交通包括市內公共客運交通工具(不包括客運出租汽車)及其配套設施。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用事業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經營、使用以及相關的服務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條 呼和浩特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供熱、燃氣、公共交通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呼和浩特市公用事業行業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市區供熱、燃氣、公共交通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旗、縣人民政府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公用事業的建設與管理工作,并受理當事人投訴,查處違法行為。
呼和浩特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供水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旗、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供水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并受理當事人投訴,查處違法行為。
計劃、財政、規劃、公安、市容、衛生、技術監督、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城市公用事業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五條 城市公用事業規劃與建設應當與城市總體規劃相統一,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城市公用事業規劃,由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并按規定程序報批。
經批準的城市公用事業規劃,確需修改變更的,應當經專家論證后,由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方案,報原審批機關批準。第六條 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造、道路新建、改建、擴建時,同步建設配套的城市公用設施。暫不能同時建設的,必須按照城市公用事業規劃預留城市公用設施用地。第七條 公用事業規劃確定的城市公用設施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改變其用途;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第八條 城市公用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設計方案及有關資料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供水項目應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報城市規劃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第九條 城市公用事業項目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由取得相應設計和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并依法履行招標投標制度和工程監理制度。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公用設施建設項目,工程竣工后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供水項目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公用設施項目竣工驗收后,建設項目資料按有關要求報送公用事業管理部門存檔(供水項目資料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存檔)。第十一條 城市公用事業建設資金,可采取政府投資、企業自籌、用戶出資、銀行貸款、引進外資,合資合作、社會集資和經過批準發行債券等多種方式籌集。第十二條 鼓勵國內外企業及個人采取多種方式投資建設城市公用設施;其投資建設的公用設施,投資人享有所有權和經營權,但不得擅自停運或改變其經營性質。第三章 供熱經營管理第一節 供熱和用熱第十三條 城市供熱實行全面規劃、統一管理。供熱采用熱電聯產、區域鍋爐房集中供熱和聯合供熱多家經營、協調發展的方針。
城市供熱應當實行分戶控制。新批建設的房屋,供熱設施必須實行分戶控制;原有房屋的供熱設施逐步改造為分戶控制。第十四條 從事城市供熱經營的單位,必須到公用事業管理部門辦理資格審查手續,并按規定報有關部門批準取得資質證書。
供熱單位應按資質證書確定的等級、范圍開展經營活動,并接受城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的年度審驗。第十五條 供熱單位應與用戶簽訂供熱合同。合同內容包括供熱期限、室內溫度、維護責任、收費標準(熱費按使用面積收?。?、繳費時限和結算辦法及違約責任等。供熱合同簽訂后,供熱單位按規定將合同報公用事業管理部門備案。
用戶按照供熱合同的約定向供熱單位繳納熱費。
供熱合同文本,采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制發的標準文本。
明天危貨車高速可以通行嗎?
危貨車在不同高速與省市禁止通行時間如下:
山東?。航袝r段為每日22時到凌晨6時;
湖北?。航袝r段為每日0時到凌晨6時,其中滬渝高速、恩來高速、恩黔高速,這些路段全天禁止危險品車輛通行;
天津?。航袝r段在每日22時到凌晨6時,外環線上24小時禁止通行;
內蒙古:呼和浩特南和林格爾界,各收費所雙向入口的禁行時段為每日17時到凌晨6時;
安徽?。航袝r段為每日2時到凌晨5時;
黑龍江?。航袝r段為每日20時到凌晨6時;
寧夏省、甘肅?。航袝r段為每日0時到凌晨5時。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經2012年12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第10次部務會議通過,2013年1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13年第2號公布。
該《規定》分總則,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專用車輛、設備管理,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7章71條,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危貨車安全防范:
二、運輸瓶裝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的廂式貨車,必須要安裝通風裝置和固定裝置;
三、運輸易燃易爆專用車,一律配裝符合規定的導靜電橡膠拖地帶裝置;
四、運輸水平放置瓶裝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的專用車,其車廂寬度內部尺寸達不到鋼瓶長度尺寸的,要更換符合運輸要求的車輛;
五、運輸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必須用廂式控溫專用車;
六、對運輸危險貨物罐式專用車的經營范圍一律實行危險貨物品名制;
七、使用期限已滿七年的罐式專用車,其罐體容積、充裝介質與核定載質量不相匹配的,都要退出危險貨運行列。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危險品運輸車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呼和浩特市城市道路設施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內蒙古城市道路管理條例了加強城市道路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內蒙古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充分發揮城市道路設施的功能內蒙古城市道路管理條例,促進首府經濟發展,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內城市道路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道路設施包括內蒙古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一)車行道、人行道、隔離帶、側石、規劃道路用地及其附屬設施;
(二)橋梁、立交橋、人行天橋、過街地下通道、涵洞、隧道及其附屬設施;
(三)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及其附屬設備;
(四)停車場及其配套設施;
(五)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等交通安全設施;
(六)其內蒙古城市道路管理條例他城市道路設施。第四條 城市道路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分級分部門分單位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城市道路設施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市政設施管理部門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負責城市道路設施的具體管理工作。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城市道路設施管理工作。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道路設施建設作為城市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市、區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安排一定資金用于城市道路設施建設。城市道路設施的建設資金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政府資、集資、國內外貸款、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發行債券等多種渠道籌集,同時鼓勵外資和社會資金投資。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使用城市道路設施的權利和保護城市道路設施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二章 城市道路設施規劃與建設第八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會同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城市道路設施專業規劃,并據此編制城市道路設施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
根據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城市道路設施專業規劃、城市道路設施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需要進行局部調整的,由原編制機關報請,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第九條 市市政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科學的城市道路設施技術狀況和養護運營水平評價體系。第十條 城市公交、供水、排水、燃氣、供熱、供電、通信、消防、廣告等設施的規劃與建設依附于城市道路設施的,應當與城市道路設施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相協調。堅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則,與城市道路同步建設。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城市道路設施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時應當征求有關單位意見。第十一條 各開發區、住宅小區內的道路設施規劃、建設應當與外部道路設施規劃、建設銜接配套,并符合城市道路設施專業規劃要求。第十二條 城市道路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技術標準。
城市主干道的人行道,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設置無障礙通道。第十三條 城市道路設施建設單位在項目開工前,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接收管理界定、登記手續。第十四條 城市道路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辦理工程交接手續;不符合建設質量準和建設內容的工程應當進行整改,重新驗收合格后,方可由接收單位接收。未經驗收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道路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將城市道路設施建設工程的全部技術資料完整移交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檔。第三章 城市道路設施管理第十五條 市市政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道路設施的養護、維修和管理,建立巡查制度,及時養護維修,保障城市道路設施的功能完好和正常運行。城市道路設施發生故障和險情時,應當及時組織搶修、排險,盡快恢復正常使用。第十六條 規劃道路紅線與建筑物外緣之間的開放式場地,其產權單位應當按照城市道路設施的標準進行養護和管理,并接受市市政設施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第十七條 城市規劃道路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使用性質。
征地單位對暫不實施建設的城市道路用地應當進行臨時綠化或者硬化,待道路施工時,無償提供給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并接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內蒙古自治區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公路養護和改善的資金來源,促進自治區公路交通和各項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和交通部、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物價局一九九一年聯合發布的《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公路養路費(以下簡稱養路費)是按照國家“以路養路,專款專用”的原則,由自治區交通廳及各地設立的征收稽查機構向有車單位和個人征收的用于公路養護、修理、技術改造、改善和管理的專項事業費。第三條 自治區交通廳按照“收管用一體,統收統支,收支兩條線,嚴格核查”的原則,對養路費征收工作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盟市設交通處(局)組織征收稽查機構具體實施。其它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征收和決定減征或免征養路費。第四條 凡在自治區境內擁有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照本實施細則向征收稽查機構照章繳納養路費。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養路費征收稽查工作,也不得拒絕接受檢查。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養路費征收稽查工作的領導,支持征稽機構宣傳和執行養路費征收政策,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協調理順各方面關系。切實做到“應征不漏”,確保養路費征收任務的完成。第二章 養路費征收稽查機構和職責第六條 養路費征收稽查機構分級設立:自治區交通廳設公路征費稽查局;盟市設公路征費稽查處;旗、縣(市、區)設公路征費稽查所;車輛較多的鄉、鎮、蘇木設公路征費稽查站。盟市以下征稽機構,人、財、物直接隸屬于盟市交通處(局)領導。
養路費征稽人員的定員:視車輛的分布情況,以盟市為單位,按養路費征收額每二十萬元至四十萬元一人和公路里程每八十至一百二十公里一人之和掌握配備。第七條 養路費征收稽查機構及其人員的職責是:
(一)宣傳和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征費政策、法規、規章。
(二)按章征費,加強費源管理、車輛臺帳管理、報停停征養路費車輛牌證和停放地點管理、票證管理、費款存儲和上解制度管理等。
(三)依法上路、上戶對行駛車輛和有車單位、個人征收養路費,并可對車輛停車場、站、碼頭、作業場地和公路上的車輛進行有關養路費繳納情況的檢查;有權對有車單位的營運帳目、車輛繳費、報停使用等情況進行稽查。
(四)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可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橋頭、隧道口、渡口等地設立固定或臨時的養路費征收稽查站,進行固定或流動稽查。
(五)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車輛和個人,視其情節輕重,按章給予處罰和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六)與公安、農機、車編、石油和軍隊車管部門加強聯系,定期了解和掌握車輛新增、異動、供油等情況,并通過車輛年審年檢,核驗其養路費票證及繳費情況。
(七)加強養路費征收管理理論研究和人才培訓,提高征費人員的素質和管理水平;開發并應用征費微機管理系統,實現養路費征收管理工作的規范化和現代化。第八條 征稽人員執行公務應統一著裝,佩帶“中國公路征費”胸章,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征費檢查證》和指揮牌(燈)。養路費征稽專用車輛,應裝有白底藍字的“中國公路征費”標牌、公路路徽標志、紅色閃光警燈和警報器。
養路費征收稽查機構可根據費款解送及征稽工作的需要,申請公安等部門配備必要的防范器械、通訊裝備、勘察等設施。第三章 養路費的征收和減征免征范圍第九條 除本實施細則明確暫定免征以外,下列車輛均應照章繳納養路費:
(一)凡領有牌證(包括臨時、學習、試車和專用牌證)或投入使用的各種客貨汽車、特種車、專用車、牽引車、簡易汽車(含農用運輸車)、掛車、拖帶的平板車、輪式拖拉機、摩托車(包括二輪、側三輪),以及領有牌證,從事公路運輸的膠輪畜力車;
(二)軍隊、公安、武警系統參加地方營業運輸、承包民用工程、為地方培訓駕駛員及包租給地方單位和個人的車輛;
(三)軍隊、公安、武警系統內企業的車輛;
(四)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駐華國際組織、外國駐華辦事機構、外國個人以及臺、港、澳地區的獨資、合資、合作企業和個人在我區使用的車輛及臨時入境的各種外籍機動車輛。第十條 對下列車輛暫定免征養路費:
(一)按自治區正式定編標準配備的縣級及以上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學校(不含企事業辦校、校辦企業、各種培訓中心或培訓班,下同),并由國家預算內經費直接開支自用的五人座及以下的小客車和摩托車;
(二)外國使(領)館自用的車輛;
(三)只在由城建部門修建和養護管理的市區道路固定線路上行駛的公共汽車、電車(不包括任何出租車和自用車,下同);
(四)經自治區交通廳核定的設有固定裝置(占車輛容積五分之三以上,下同)的城市環衛部門的清潔車(指專用的裝運垃圾、糞便車)、灑水車,城建部門的路燈車,醫療衛生部門專用救護車、防疫車、采血車,環保部門的環境監測車,公安、司法部門(不包括企事業公安、司法)的警車、囚車(設有囚箱)、消防車,防汛部門的防汛指揮車,鐵路、交通、郵電部門的戰備專用微波通信車;
(五)由國家預算內國防費開支的軍事裝備性車輛;
(六)公路和城市道路養護管理部門的養路專用車輛(不含公路和城市道路管理部門的工程處、隊、公司的車輛),公路征費稽查專用車;
(七)經旗縣(市)征稽所核定,完全從事田間作業的拖拉機和畜力車;
(八)經征稽部門核定在礦山、油田、林場內完全不行駛公路的本單位采礦自卸車,油田、林場設有固定裝置的專用生產車、積材車以及在工廠、車站、機場等不越出廠、站、場的本單位專項作業車輛;
(九)經自治區交通廳核準免征的車輛;
本條所列車輛如改變使用性質,超出使用范圍和車輛定編標準,變更使用單位,參加營業性運輸,均應按章全額繳納養路費。
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內蒙古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鄉建設總體規劃,編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合理配置道路資源,完善交通基礎設施,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建立城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機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及管理經費投入。第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相關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職責:
(一)安全生產監督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綜合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職責,組織較大以上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內蒙古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二)農牧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實施對拖拉機、聯合收割機以及國家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走式農牧業機械的登記、檢驗、管理,以及農牧業機械駕駛人的考核、發證管理內蒙古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實施對道路客運、貨運、機動車維修企業、駕駛人培訓單位和道路運輸站(場)的行業管理,加強對公路及設施的建設、管理和養護,負責公路標志、標線和交通安全設施的設置、維護和管理,及時治理道路安全隱患內蒙古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四)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市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實施城市道路、橋梁、停車場、公交線路和道路配套設施的規劃、設計和建設,與交通管理部門共同負責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設置、維護和管理;
(五)氣象部門應當及時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等與道路交通安全有關的氣象信息;
(六)教育行政部門、中小學校應當加強對中小學生道路交通安全知識的教育。
其內蒙古城市道路管理條例他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職責和義務。第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開投訴電話和舉報信箱,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第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嚴格的執法監督機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度,并向社會公布監督情況。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第八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除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機動車和機動車號牌上安裝、噴涂、粘貼影響號牌識別、影響交通技術監控信息接收的裝置,機動車號牌應當使用專用固封裝置,不得使用可翻轉、拆卸的號牌架;
(二)車身兩側的車窗和前后窗不得粘貼、噴涂妨礙駕駛視線的文字、圖案,不得使用鏡面反光遮陽膜,車體不得粘貼、噴涂影響機動車特征及號牌識別的文字、圖案;
(三)重型中型載貨汽車、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運輸車、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拖拉機、聯合收割機上道路行駛,應當在車輛尾部和側面粘貼、懸掛能夠顯示車輛輪廓及所載物品輪廓等特征的發光、反光標識或者燈具,并且在車輛行駛過程中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擋、污損;
(四)校車、公路客車和旅游客車、危險貨物運輸車、半掛牽引車和總質量大于等于12噸的貨車應當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行駛記錄設備,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應當保持行駛記錄設備的正常運行;
(五)嬰幼兒乘坐家庭乘用車時應當使用兒童安全座椅。第九條 機動車更換發動機只能更換同型號或者同功率、同排量的,更換車身或者車架只能更換同型號的。第十條 機動車加裝壓縮天然氣或者液化天然氣燃料裝置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加裝后10日內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申請變更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并提交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以及由具有資質的改裝廠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壓縮天然氣或者液化天然氣燃料裝置改裝、檢驗合格證明。
車輛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日內,確認機動車,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在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上簽注變更事項。第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人、所有人住址或者聯系電話等信息變更的,應當在信息變更后的3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內蒙古自治區公路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快自治區公路建設,促進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經營、使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區公路工作。
國道、省道由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和管理;縣道由旗縣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和管理;鄉道、村道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建設和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水利、林業、建設、環境保護、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路管理工作。第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路建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積極采取措施扶持、促進公路建設,鼓勵、引導國內外經濟組織依法建設、經營公路。第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少數民族聚居區、貧困地區、邊遠地區和老區的公路建設,應當在資金、物資等方面予以優先安排。第二章 公路規劃和建設第六條 公路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防建設的需要和自治區實際編制,并與城鄉建設發展規劃以及鐵路、水路、航空、管道運輸等其他有關行業發展規劃相協調。第七條 規劃和新建村鎮、開發區、學校、廠礦、集市貿易場所等建筑群,應當避免在公路兩側對應進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響公路的運行安全與暢通。建筑群的邊緣與公路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的最小間距為:國道、省道不少于100米;縣道不少于60米;鄉道、村道不少于30米。第八條 公路與城市道路的劃分,以城市發展規劃區域或者城市市區擴大后的實際范圍為界限,由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公路等級,報公路規劃原審批部門確定。第九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失去使用功能的省道、縣道,旗縣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失去使用功能的鄉道、村道,在征得本級人民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并在廢棄公路上設立明顯標志。第十條 公路建設資金除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撥款,包括依法征稅籌集的公路建設專項資金轉為的財政撥款外,可采取貸款、集資、收費權轉讓、專用單位投資等方式籌集。第十一條 國家、自治區高速公路網公路建設資金除國家投資補貼外,由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籌集。
一般國省干線公路、重要縣級公路建設資金除國家、自治區投資補貼外,由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負責籌集。
一般縣道、鄉道、村道公路建設資金除國家、自治區投資補貼外,由旗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籌集。
專用公路建設資金由專用單位負責籌集。
自治區鼓勵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國家和自治區高速公路網規劃之外的一級以上公路。第十二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從本級財政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本地區公路建設。農村牧區公路建設養護資金應當隨著盟市、旗縣本級地方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增加。第十三條 公路建設資金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公路建設投資計劃和年度預算,綜合平衡,統籌安排,??顚S?。第十四條 國家征收公路建設用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第十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切實履行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職責。對經交工驗收合格批準試運行的公路或者竣工驗收合格批準運營的公路發生工程質量事故的,自治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第十六條 承擔公路建設項目勘查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和試驗檢測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實行公路工程質量責任制和保修制度。
保修期內發現公路有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先行維修、返工;施工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維修、返工的,由建設單位組織維修、返工,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第十七條 因新建、改建公路與鐵路、水利、管道運輸、電力、郵電、通訊設施和其他設施相交叉時,公路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有關部門的同意。上述有關部門提出預留規劃位置,其超出既有標準而增加的工程投資,由提出預留方承擔。
因公路建設對有關設施造成損壞的,公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該設施原有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內蒙古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的介紹就聊到這里吧,感謝你花時間閱讀本站內容,更多關于內蒙古道路安全法實施辦法、內蒙古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的信息別忘了在本站進行查找喔。
發表評論
還沒有評論,來說兩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