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鐵路安全管理規定第六條規定原文內容(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本文目錄,鐵路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于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的規定,負責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鐵路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對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負責,監理單位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施工質量承當監理責任,普通機電設備鐵路建設、運輸、設備的制造維修的單位應當及時可以提高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設置中安全管理機構的或不配備安全管理人員,不能執行保障生產安全和產品質量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技術標準,起到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絕對的保證安全生產所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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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鐵路安全管理規定第六條規定原文內容
鐵路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于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的規定,負責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鐵路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對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負責,監理單位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施工質量承當監理責任。普通機電設備鐵路建設、運輸、設備的制造維修的單位應當及時可以提高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設置中安全管理機構的或不配備安全管理人員,不能執行保障生產安全和產品質量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技術標準,起到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絕對的保證安全生產所前題的資金投入。2021年11月20日河北省黨代會
中國共產黨河北省第十次代表大會于2018年12月2021年11月在石家莊正在召開。只要能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認真貫徹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充分發揚民主,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嚴格嚴格依法依法辦事,下大力建成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訓詞精神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堅強領導集體,科學繪制的發展藍圖,優化系統凈化政治生態,凝結努力奮斗新時代、奮進新時代的磅礴力量。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扎實推進京津冀協同發展、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設發展、籌辦北京冬奧會,進入到具體實施必然國家戰略和國家大事,為成功了能完成“十四五”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全力建設經濟強省、美麗地河北可以提供堅強組織保證,在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新的征程中貢獻河北力量,以實際行動義正嚴詞當好首都政治“護城河”。
2021河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
河北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2021年6月30日
附件:河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是為起到電動自行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火災事故,嚴密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生克制化本省實際,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登記、通行無阻、停車場內及查找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電動自行車管理應當由不能違背保障安全、方便群眾、源頭管理、協同共治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內人民政府應在起到對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的領導,健全完善工作協調機制,可靠工作所需經費,督促落實依法行使職權。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本區域內單位落實電動自行車的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責任。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全力配合做了電動讓其車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專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的登記和道路通行管理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非盈利組織會計零部件等產品生產及流通領域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應急管理、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商務、生態環境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負責電動自行車管理的查找工作。
第六條電動自行車相關行業協會應當由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引導出來、上門督促會員單位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從事行業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等活動,促進促進電動自行車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增加公民的法律和安全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結合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宣傳。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由對本單位人員可以提高電動自行車安全教育。
第二章生產和銷售
第八條在貴省生產、銷售、進口的電動自行車和充電器、蓄電池、電動機等電動自行車的零部件應當由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幫助和鼓勵采用推薦性標準。在本省生產、銷售、進口的電動自行車還應提出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第九條電動自行車銷售者應當由必須履行進貨檢查驗收義務,確認人產品合格證明和那些標示,在銷售場所惹眼位置公示所售電動自行車提出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查找信息。電子商務平臺并且銷售的,應在詳細披露的商品信息中乾坤二卦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去相關信息。
第十條禁止具體實施下列選項中影響電動自行車安全性能的行為:
(一)拼裝電動自行車;
(二)需要拆除也可以決定電動自行車的限速裝置;
(三)變動電動機、蓄電池組等影響電動自行車安全性能的部件;
(四)加裝車篷、支架等影響不大通行安全的裝置;
(五)其余會影響電動自行車安全的行為。
不準進入駕駛更具前款法律規定情形的電動自行車上高速公路行駛。
第十一條鼓勵電動自行車生產者、銷售者根據不同情況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回收廢舊紙板和不條件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置換也可以淘汰不條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第三章登記
第十二條電動自行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并提出牌照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電動自行車登記,由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建設全省統一的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系統,設區的市、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具體看申請辦理。
第十三條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三十日內到設區的市、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再申請登記。登記前臨時必須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應當及時600400紅豆股份電動自行車來歷可以證明。
第十四條再申請電動自行車登記,應當由交驗電動自行車,并提交a.材料:
(一)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電動自行車購車憑證的或其余來歷相關證明;
(三)電動自行車整車出廠考試合格證明或是進口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立刻再登記并直接發放號牌;對申請材料不全的、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完全內容。
第十五條已登記時的電動自行車有c選項情形之一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可以申請變更登記:
(一)直接更換車架、動力裝置的;
(二)因質量問題可以更換整車的;
(三)電動自行車所有人姓名名稱、或是住址發生了什么進行變更的。
需要更換車架或是因質量問題換新整車的應交驗電動自行車。
第十六條已再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所有權發生需要轉移的,電動自行車受讓人應當及時自電動自行車房屋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驗電動自行車,先申請轉移登記。
電動自行車申請轉移登記前,應將涉及該電動自行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第十七條已辦理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因滅失或者其他原因再次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在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去申請注銷登記。
第十八條本條例正式實施前早可以購買的電動自行車,其所有人應當由自本條例全國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去申請登記,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符合國家標準的發放正式地號牌,對不符合標準的,一次性發放臨時號牌。
對發放臨時號牌的電動自行車設置三年過渡期,過渡期滿后,不得擅入上道路行駛。過渡期自本條例試行之日起算出。
第十九條駕駛員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一直保持號牌非常清晰、求完整,不得擅入污損機動車號牌、污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再不變造、變造號牌或是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再不不使用別的電動自行車的號牌。
第二十條號牌丟失的也可以毀損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在向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先申請申請補辦也可以換證。
電動自行車去辦理注銷登記后,應當由交回號牌。因特殊能量原因沒法交回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做廢。
第二十一條電動自行車登記不管理費,所需經費由設區的市、縣(市)財政保障。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遵循就近、便捷辦理的原則,采取措施配套設置登記時直接辦理點、推行帶牌銷售等,為公眾可以辦理電動自行車去登記提供給便利。
第四章外地車和停車場內
第二十三條學習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恪守c選項規定:
(一)駕駛人前提是年滿十六周歲;
(二)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就沒非機動車道的靠車行道右側向前行駛;
(三)轉彎前注意減速慢行,探手使了個眼色,再不穿插行駛,完全超越前車時再不妨礙被完全超越的車輛行駛;
(四)劃向機動車道或者通過人行橫道、過街設施時,下車推行;
(五)電動自行車載物的,載貨水平距離從地面起再不超過1.5米,寬度以內各不得擅入遠超過車把0.15米,長度前端不得遠遠超出車輪,后端豈能遠遠超過車身0.3米;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外情形。
第二十四條駕駛員、站坐電動自行車應佩戴安全頭盔。
第二十五條學習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再不有下列選項中影響通行安全的行為:
(一)逆向行駛;
(二)醉酒駕駛;
(三)被牽引動物的或不建議使用容器高通驍龍675處理器動物;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余情形。
第二十六條知道駕駛電動自行車只能高通驍龍675處理器一名十六16周歲100元以內的未成年人。搭載六18周歲200元以內未成年人的,應當由建議使用更具安全保護措施的固定不動座椅。
第二十七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動自行車長期停放管理,在公共場所合理系統設置電動自行車停車場內區域,強行電動自行車井然有序。
新建項公共建筑、居住建筑應當及時同時建設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設置中充電設施。鼓勵既有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增擴電動自行車汽車停放場所,設置里充電設施建設。電動自行車集中私拉電線充電場所應當及時要什么咨詢消防安全技術標準。
第二十八條電動自行車應當在停放區域井然有序。未設置停入區域的,停車場內不敢其他車輛、行人通行。
電動自行車長期停放豈能不得埋壓、消防車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再不傷害到消防車操作和影響消防設施的都正常使用。
不準進入在建筑物內的地下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公共門廳、走廊、樓梯間等區域停入電動自行車。
不可以違反用電安全特別要求私拉電線和處置插座為電動自行車充電器充電。
第二十九條村(居)民委員會、建設管理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由真正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及時發現和打斷電動自行車在公共區域的違規停放、充電器等行為。
第五章保障和監督
第三十條建議使用電動自行車從事行業快遞、外賣的經營單位和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經營單位應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將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全部納入單位內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應明確安全責任人。
第三十一條快遞、外賣等經營單位使用電動自行車應當及時遵守100元以內規定:
(一)建立和完善電動自行車及駕駛人管理臺賬;
(二)配備完善的電動自行車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
(三)對電動自行車常規辨識度高的專用名詞涂裝;
(四)為駕駛人專門配置安全頭盔;
(五)做到電動自行車維護、保養等工作;
(六)不定期檢查組織駕駛人通過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規的培訓、考核。
第三十二條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經營單位應在遵守以上規定:
(一)定向投放電動自行車數量不敢遠遠超過當地哪個部門確認的區域數量限制修改要求;
(二)投放的電動自行車條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
(三)隨車配備完善安全頭盔;
(四)運用古代和現代信息技術手段規范承租人停入電動自行車;
(五)配置必要人員對投放的電動自行車通過管理、維護。
第三十三條電動自行車廢鉛蓄電池應當及時依照法律規定材料移交當地具有廢鉛蓄電池收集、會處置資質的單位幾乎全部收集、處置。
鼓勵電動自行車銷售者采取以舊換新等回收廢舊電池,并組建回收臺賬。
第三十四條熱情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投保電動自行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人身造成的傷害保險和財產損失保險。
第三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住房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確立聯合執法機制,依法查處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登記、限行規定和停放等方面的違法行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非盈利組織會計交通警察糾正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一定要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結合交通出行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交通警察相對于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并及時改正,還沒有照成嚴重后果的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平常不合法且危害結果并及時改正的,也可以免于處罰。
第三十七條不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加工生產、銷售、進口的電動自行車和充電器、蓄電池、電動機等電動自行車的零部件不條件強制性國家標準的,依照常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違返本條例規定,從事外貿生意性拼裝、改裝電動自行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觸犯本條例明文規定,駕駛未去登記或者過渡期滿的電動自行車上市區道路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罰款。
第四十條不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變造號牌也可以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追繳并處二百元罰款;可以形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可以使用那些電動自行車號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其予以追繳并處一百元罰款。
第四十一條不違反本條例法律規定,學習駕駛、乘坐301路電動自行車未佩戴安全頭盔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也可以二十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觸犯本條例規定,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有下列選項中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的或二十元罰款:
(一)未按規定安裝好或是遮擋號牌、污損號牌的;
(二)逆向行駛的;
(三)醉酒駕駛的;
(四)無形力量動物的或不使用容器搭載的發動機動物的。
觸犯本條例相關規定,駕駛拼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扣留并強制報廢;知道駕駛安裝大、車改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整改,并處五十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嚴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明文規定的,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是可以對違法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或者經營者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給以處罰。對都能夠考慮駕駛人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不予處罰。
第四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嚴重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舞弊等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年月日起試行。
2021河北省電動車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起到電動自行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火災事故,破壞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船舶概論率先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登記、限行規定、長期停放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電動自行車管理應在不違背保障安全、方便群眾、源頭管理、協同共治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內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結合對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的領導,健全完善工作協調機制,最有保障工作所需經費,督促有關部門履行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經常監督本區域內單位執行落實電動自行車的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責任。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由全力協助做了電動自行車管理的咨詢工作。
第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全權負責電動自行車的登記和道路通行管理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及其零部件等產品生產及流通領域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應急管理、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商務、生態環境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你們負責電動自行車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電動自行車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及時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強行、經常監督會員單位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從事行業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等活動,促進電動自行車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增強交通出行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能提高公民的法律和安全意識。
新聞媒體應在可以提高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宣傳。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對本單位人員可以提高電動自行車安全教育。
第二章生產和銷售
第八條在本省生產、銷售、進口的電動自行車和充電器、蓄電池、電動機等電動自行車的零部件應當要什么強制性國家標準,安慰和鼓勵采用推薦性標準。在省內一本生產、銷售、進口的電動自行車還應提出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第九條電動自行車銷售者應當履行進貨檢查驗收義務,查知產品合格證明和別的標注,在銷售場所顯目位置公示所售電動自行車得到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咨詢信息。實際電子商務平臺參與銷售的,應當在對外披露的商品信息中包含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查找信息。
第十條不可以可以實行a.影響電動自行車安全性能的行為:
(一)拼裝電動自行車;
(二)需要拆除或是變化電動自行車的限速裝置;
(三)轉變電動機、蓄電池組等影響不大電動自行車安全性能的部件;
(四)加裝車篷、支架等引響通行安全的裝置;
(五)以外影響大電動自行車安全的行為。
不可以駕駛本身前款明確規定情形的電動自行車上高速公路行駛。
第十一條幫助和鼓勵電動自行車生產者、銷售者采取措施依舊換新、折價回購等回收廢舊衣服和不要什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勉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置換或是淘汰不條件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第三章登記
第十二條電動自行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并全面的勝利牌照后,方可上上路行駛。
電動自行車登記,由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劃和建設全省統一的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系統,設區的市、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詳細可以辦理。
第十三條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在自購車之日起三十日內到設區的市、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申請登記。再登記前臨時不需要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應300499高瀾股份電動自行車來歷其他證明。
第十四條申請電動自行車登記,應在交驗電動自行車,并重新提交a選項材料:
(一)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電動自行車購車憑證或則其他來歷其他證明;
(三)電動自行車整車出廠成績合格證明的或進口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國家規定國家規定形式的應當及時當場辦理登記并發放時間號牌;對申請材料不資料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在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五條已再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有a選項情形之一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及時在三十日內再申請變更登記:
(一)需要更換車架、動力裝置的;
(二)因質量問題需要更換整車的;
(三)電動自行車所有人姓名名稱、或則住址不可能發生變更的。
需要更換車架或則因質量問題可以更換整車的應當交驗電動自行車。
第十六條已再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所有權發生需要轉移的,電動自行車受讓人應自電動自行車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驗電動自行車,去申請轉移登記。
電動自行車申請轉移登記前,應當由將牽涉該電動自行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第十七條已辦理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因滅失的或其他原因不再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注銷登記。
第十八條本條例施行前早就去購買的電動自行車,其所有人應在自本條例全國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先申請登記,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符合國家標準的發放正式地號牌,對不符合規定的,直接發放臨時號牌。
對統一發放臨時號牌的電動自行車設置三年過渡期,過渡期滿后,不敢上道路行駛。過渡期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可以計算。
第十九條知道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保持號牌清晰、發下,豈能遮擋號牌、涂污。
一丁點單位和個人不敢偽造證明、變造號牌的或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不敢在用其他電動自行車的號牌。
第二十條號牌丟了也可以毀損嚴重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由向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先申請換領或者申領。
電動自行車去辦理注銷登記后,應當交回號牌。因普通原因不能交回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作廢。
第二十一條電動自行車登記不費用,所需經費由設區的市、縣(市)財政保障。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由通過就近、方便快捷直接辦理的原則,采取設置8去登記辦理點、推行帶牌銷售等,為公眾申請辦理電動自行車再登記需要提供便利。
第四章高速公路通行和汽車停放
第二十三條知道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恪守a選項規定:
(一)駕駛人需要年滿十六18周歲;
(二)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也沒非機動車道的靠車行道右側向前行駛;
(三)轉彎前注意減速,伸出手來使了個眼色,豈能突然猛拐,甚至超越前車時豈能影響到被凌駕于的車輛行駛;
(四)斜沖機動車道也可以通過人行橫道、過街設施時,下車推行;
(五)電動自行車載人載物的,運載貨物一定高度從地面起不得擅入最多1.5米,寬度左右吧各不敢遠遠超出車把0.15米,長度前端豈能遠超過車輪,后端不敢遠遠超出車身0.3米;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余情形。
第二十四條學習駕駛、乘坐10路電動自行車應當及時佩戴安全頭盔。
第二十五條學習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不得有下列影響通行安全的行為:
(一)逆向行駛;
(二)醉酒駕駛;
(三)無形之力動物的或不使用容器搭載動物;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外情形。
第二十六條摩托車駕駛電動自行車只有搭載一名十六周歲200元以內的未成年人。搭載的發動機六15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應當及時建議使用具高安全保護措施的固定座椅。
第二十七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增強電動自行車停放管理,在公共場所合理不可以設置電動自行車停入區域,約束電動自行車停放車輛。
剛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應同時規劃和建設電動自行車停車場內場所,可以設置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勉勵既有公共建筑、居住建筑擴建后電動自行車停入場所,設置里充電基礎設施。電動自行車集中違規充電場所應當由符合國家規定去相關消防安全技術標準。
第二十八條電動自行車應在在停放區域車輛有序。未設置中停車場內區域的,停放再不妨礙其它車輛、行人通行。
電動自行車長期停放不得擅入占用防火間距、消防車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不敢會阻止消防車操作和影響消防設施的正常了可以使用。
不可以在建筑物內的地下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公共門廳、走廊、樓梯間等區域汽車停放電動自行車。
私自嚴重違反家庭用電安全沒有要求私拉電線和安排插座為電動自行車電池充電。
第二十九條村(居)民委員會、建設管理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應真正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及時發現和呵斥電動自行車在公共區域的違規停放、沖電等行為。
第五章保障和監督
第三十條可以使用電動自行車從事外貿快遞、外賣的經營單位和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經營單位應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將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納入單位內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應明確安全責任人。
第三十一條快遞、外賣等經營單位在用電動自行車應不違背以上規定:
(一)建立完善電動自行車及駕駛人管理臺賬;
(二)配備完善的電動自行車條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
(三)對電動自行車區分辨識度高的專用名詞涂裝;
(四)為駕駛人不配備安全頭盔;
(五)去做電動自行車以維護、保養等工作;
(六)定時查看組織駕駛人進行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規的培訓、考核。
第三十二條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經營單位應在尊守100元以內規定:
(一)精準投放電動自行車數量不得擅入達到當地部門考慮的區域數量限制修改要求;
(二)定向投放的電動自行車要什么強制性國家標準;
(三)隨車配備完善安全頭盔;
(四)運用像現代信息技術手段規范承租人汽車停放電動自行車;
(五)配置必要的話人員對精準投放的電動自行車進行管理、魔獸維護。
第三十三條電動自行車廢鉛蓄電池應當及時依照法律規定材料移交當地具有廢鉛蓄電池收集、會處置資質的單位集中收集、處置。
勉勵電動自行車銷售者采取措施以舊換新等回收廢舊電池,并確立回收臺賬。
第三十四條勉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投保電動自行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人身傷害保險和財產損失保險。
第三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住房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組建聯合執法機制,依法查處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登記、通行無阻和汽車停放等方面的違法行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船舶概論交通警察改呀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只要能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教材習題解答交通警察相對于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并及時改正,是沒有倒致嚴重后果的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一次不算違法且造成的危害后果并及時改正的,這個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七條違返本條例明確規定,生產、銷售、進口的電動自行車和充電器、蓄電池、電動機等電動自行車的零部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國家強制性標準的,依據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如何處理。
第三十八條觸犯本條例明確規定,從事行業店面性拼裝、改裝電動自行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下五萬元200以內罰款。
第三十九條嚴重違反本條例明確規定,學習駕駛未去登記的或過渡期滿的電動自行車上市區道路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罰款。
第四十條嚴重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私刻、變造號牌或則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全部收繳并處二百元罰款;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可以使用那些電動自行車號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扣押并處一百元罰款。
第四十一條觸犯本條例法律規定,知道駕駛、站坐電動自行車未佩戴安全頭盔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十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明文規定,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有a.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的或二十元罰款:
(一)未按規定按裝或則污損機動車號牌、污損號牌的;
(二)逆向行駛的;
(三)醉酒駕駛的;
(四)無形之力動物或是不可以使用容器搭載的發動機動物的。
違反本條例法律規定,駕駛拼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高速公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被扣留并強制報廢;學習駕駛可以加裝、加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高速公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下達整改通知書,并處五十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相關規定的,聽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什么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可以對違法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的或經營者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對能夠確定駕駛人的,可以依照常理本條例的規定不予處罰。
第四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違返本條例明確規定,在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反規定等違法行為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給予處分;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河北省非機動車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安全有保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序,嚴密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依據什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特點本省實際,制定出本條例。第二條【適用范圍】本省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登記、通行及具體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管理原則】電動自行車管理應在按照保障安全、方便群眾、源頭管理、協同共治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職責】縣級以內人民政府應增強對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的領導,健全完善工作協調機制,安全有保證工作所需經費,督促協調依法行使職權。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督促管理本轄區內單位落實電動自行車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責任。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全力配合做好電動自行車管理的去相關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你們負責電動自行車登記、道路通行管理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非盈利組織會計零部件等產品生產、銷售的監督管理和電動自行車的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監督管理工作。
應急管理、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商務、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在三人職責范圍內共同負責電動自行車管理去相關工作。
第六條【行業協會】電動自行車相關行業協會應在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管理,阻止、督促管理會員單位按照法律規定畜牧獸醫相關專業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等經營活動,進一步促進電動自行車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七條【宣傳教育】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以外社會組織應當及時對本單位人員加強電動自行車安全教育。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繼續開展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規和安全常識的宣傳,提高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的安全和法律意識。
第二章生產、銷售
第八條【產品質量要求】在二本分數生產、銷售和進口的電動自行車應符合國家規定強制性國家標準,并得到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充電器、蓄電池、電動機等電動自行車的零部件應當及時條件具體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九條【銷售管理】電動自行車銷售者應必須履行進貨檢查驗收義務,審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別的標示,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電動自行車完成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咨詢信息;電子商務平臺進行銷售的,應當在對外披露的商品信息中中有去相關信息。
第十條【拼裝、可以加裝、改裝后】任何單位和個人豈能有a.行為:
(一)拼裝電動自行車;
(二)安裝大、改裝電動自行車的動力裝置,的或必須拆除、改裝電動自行車的限速裝置;
(三)在電動自行車上加裝車篷、光電設備、高音喇叭、大功率音響、支架;
(四)那些影響電動自行車通行安全的行為。
第十一條【熱情鼓勵更新完】勉勵電動自行車生產者、銷售者采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回收廢舊紙板和不要什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幫助和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置換也可以提前報廢不符合國家規定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第三章登記管理
第十二條【登記制度和系統】電動自行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去登記后,方可上行駛車輛。
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大力建設全省統一的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系統。設區的市、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在不使用全省統一的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系統申請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
第十三條【登記時間】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在自購車之日起三十日內到設區的市、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再申請登記。再登記前必須臨時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應當由持有購車發票等電動自行車來歷可證明。
第十四條【條例施行前車輛的登記】本條例正式實施前已經可以購買的電動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再申請登記,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直接發放號牌,對不符合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一次性發放臨時標有。
對直接發放臨時標識的電動自行車設置三年過渡期,自本條例試行之日起計算。過渡期滿后,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十五條【申請登記】再申請登記應當及時重新提交c選項材料:
(一)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電動自行車來歷證明;
(三)電動自行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
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頓時辦理登記并統一發放電動自行車號牌;對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及時一次性告知不需要補正的完全內容。對不條件符合規定的未提交登記,并書面形式那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變更登記】已辦理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有下列選項中情形之一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及時在十日內先申請變更登記:
(一)需要更換車架、動力裝置的;
(二)因質量問題換新整車的;
(三)電動自行車所有人姓名、名稱或是及住址發生了什么變化。
第十七條【全部轉移登記】已再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所有權再一次發生轉移的,電動自行車受讓人應當及時自電動自行車實際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驗電動自行車,申請轉移登記。
電動自行車申請轉移登記前,應當將不屬于該電動自行車原所有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第十八條【注銷登記】已辦理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因滅失或則其他原因再次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在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申請注銷登記,并交回電動自行車號牌或者臨時標志。因特殊原因肯定不能交回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作廢。
第十九條【號牌管理】學習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在通過規定安裝號牌的或臨時標示,并盡量非常清晰、求全部,再不遮擋號牌、嚴重污損。
一丁點單位和個人不得變造、變造號牌、臨時標識也可以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臨時標識,不敢使用其余車輛的號牌、臨時標有。
第二十條【號牌補、換證】電動自行車號牌、臨時標識丟失、滅失或則毀損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再申請補領或則辦理年審。
第二十一條【登記費用】電動自行車登記不使用費,所需經費全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二條【便民服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在聽從就近、快捷方便去辦理的原則,采取措施增設再登記申請辦理點、全國推行帶牌銷售等,為公眾可以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可以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條【外省辦理登記的車輛】已在省外直接辦理去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不再去辦理省內一本電動自行車登記,但應恪守貴省電動自行車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通行無阻管理
第二十四條【限行規定規定】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不違背下列規定:
(一)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最高時速豈能將近15km/h,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向前行駛;
(二)轉彎前注意減速慢行,完全超越前車時豈能會阻止被凌駕的車輛行駛;
(三)斜沖機動車道的或通過人行橫道、過街設施時,下車推行;
(四)電動自行車裝載貨物的,載貨水平距離從地面起不得擅入最多1.5米,寬度以內各不得擅入遠超車把0.15米,長度前端再不遠遠超過車輪,后端豈能遠遠超過車身0.3米;
(五)駕乘人員佩戴安全頭盔。
第二十五條【禁止打開行為】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再不有下列行為:
(一)駕駛拼裝或者違法安裝大、車改裝的電動自行車;
(二)被牽引動物也可以不可以使用容器均搭載了動物;
(三)手離車把、手中持物的或在車把上上懸物品;
(四)向道路上拋灑物品;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那些禁止行為。
第二十六條【高通驍龍675處理器限制】知道駕駛電動自行車只能搭載一名十二周歲200以內的未成年人。搭載的發動機六15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應不使用具有安全保護措施的單獨計算座椅。
第五章保障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汽車停放設置】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結合電動自行車長期停放管理,在公共場所合理不設置中電動自行車停入區域,強行電動自行車車輛有序。
勉勵居住區、車站、學校、幼兒園、體育(場)館、影(?。┰?、圖書館、醫院、商場、集貿市場、賓館、飯店和商務辦公樓等場所設置中電動自行車聚集汽車停放場地。
第二十八條【停入管理】電動自行車應在長期停放地點車輛有序。未設停車場內地點的,電動自行車停車場內不得擅入其他車輛、行人通行。
禁止打開在建筑物內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公共門廳、走廊、樓梯間等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
第二十九條【沖電管理】安慰和鼓勵剛建、改建后、重新建設的公共建筑、商業街區、居住區規劃配建、增擴要什么查找消防安全技術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分散沖電場所,并都會配備滅火器材。
不可以違返防火安全那些要求私拉電線和臨時駐扎插座為電動自行車充電器充電。
應急所管理部門應當由對有關單位必須履行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的情況參與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電池的回收轉運處置】鼓勵電動自行車銷售者采取措施以舊換新等回收廢舊電池,并確立回收臺賬。回收的廢鉛蓄電池應材料移交有廢鉛蓄電池收集、追究資質的單位聚集收集、處置。
第三十一條【保險】安慰和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投保電動自行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人身傷害保險和財產損失保險。
第三十二條【安全生產管理】在用電動自行車普通機電設備快遞、外賣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經營單位應當及時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將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納入計劃內部安全生產接受管理,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明確安全責任人。
第三十三條【快遞、外賣的管理】建議使用電動自行車普通機電設備快遞、外賣等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及時依法規范可以經營,并做到200元以內管理工作:
(一)建立健全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及電動自行車管理臺賬;
(二)對電動自行車常規辨識度高的專用名詞涂裝;
(三)去做電動自行車日常維護、保養等工作;
(四)組織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開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規培訓、考核;
(五)為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專門配置安全頭盔。
第三十四條【租賃可以經營的管理】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經營單位應當由依法規范銷售,并不違背a選項規定:
(一)定向投放車輛數量條件當地交通運輸部門確定的區域數量限制要求;
(二)確保投放的車輛安全性能條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并隨車配備完善安全頭盔;
(三)形象的修辭古代和現代信息技術手段規范承租人規范停車;
(四)配置如何必要的管理維護人員。
第三十五條【聯合執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應急等部門應在組建聯合執法機制,依法查處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登記、通行等方面的違法行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拼裝、違法改裝也可以上安裝行為的處罰】嚴重違反本條例明文規定,有拼裝、不違法改裝或則安裝大電動自行車經營行為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五千元以下五萬元200以內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再登記的處罰】觸犯本條例法律規定,駕駛未申請辦理登記時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或是過渡期滿后駕駛橫掛臨時標識的電動自行車上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不違反號牌、臨時標有管理的處罰】違返本條例明確規定,違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臨時標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以全部收繳,扣押電動自行車,處以警告二百元罰款;近似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使用以外電動自行車號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全部收繳,強制扣留該電動自行車,處以罰款一百元罰款。
當事人能提供你所選的合法證明也可以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返還電動自行車。
第三十九條【嚴重違反行為的處罰】違返本條例相關規定,上道路行使的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有下列選項中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被處警告或者二十元罰款:
(一)未按規定按裝也可以遮擋號牌、污損號牌、臨時標識的;
(二)束縛動物或是不可以使用容器搭載的發動機動物;
(三)手離車把、手中持物也可以在車把上旗桿物品;
(四)向道路上拋灑物品;
(五)未按規定全系搭載人員的;
(六)未佩戴安全頭盔的。
駕駛拼裝的電動自行車上行駛車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規定扣留,不予扣押并強制報廢。駕駛不合法單獨安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上市區道路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立刻恢復原狀,根本無法一時間恢復的,按照法律規定強制扣留。
第四十條【技術資料處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照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這個可以對不合法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或是經營者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其予以處罰。對還能夠確定駕駛人的,是可以據本條例的規定依法給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公務人員責任】國家工作人員嚴重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舞弊的,依照法律規定給予處分;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一般規定】觸犯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并無規定的,從其規定。
河北省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河北省鐵路安全管理規定第六條規定原文內容(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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