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規定(依據建設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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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年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規定,企業在吊銷營業執照的三年后可以提出重新登記的請求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規定,相關的工商登記機關可根據實際的情況對企業的申請登記做出判定,營業執照被吊銷之后要到原審批機關辦理注銷手續,2、安全生產許可證被吊銷后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規定,自吊銷決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規定,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
吊銷許可證后幾年可以重新申請
1、三年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規定,企業在吊銷營業執照的三年后可以提出重新登記的請求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規定,相關的工商登記機關可根據實際的情況對企業的申請登記做出判定。營業執照被吊銷之后要到原審批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2、安全生產許可證被吊銷后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規定,自吊銷決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規定,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3、法律分析:企業在吊銷營業執照的三年后可以提出重新登記的請求,相關的工商登記機關可根據實際的情況對企業的申請登記做出判定。
4、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法律客觀:《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五十條 許可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
5、安全生產許可證被吊銷后,自吊銷決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機關決定。
建筑施工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內,拒不整改
第三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與頒發第五條建筑施工企業從事建筑施工活動前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規定,應當依照本規定向省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應當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七條 建筑施工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內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規定,拒不整改的,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第十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被暫扣期間,企業在全國范圍內不得承攬新的工程項目。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的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前款規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發生重大 事故的,暫扣生產許可證并限期整改。D 項錯誤,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 辦理延期手續,繼續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處以5~10萬元的罰款。
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處罰規定?
1、暫扣許可證屬于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處罰:吊銷,暫扣許可證和執照就屬于行政處罰的種類中的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2、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處罰視事故發生級別和安全生產條件降低情況,按下列標準執行:(一)發生一般事故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至60日。(二)發生較大事故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60至90日。
3、法律分析: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處罰視事故發生級別和安全生產條件降低情況,按下列標準執行:(一)發生一般事故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至60日。(二)發生較大事故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60至90日。
4、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12個月內同一企業連續發生三次生產安全事故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第十六條建筑施工企業瞞報、謊報、遲報或漏報事故的,在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處罰的基礎上,再處延長暫扣期30日至60日的處罰。
5、暫扣、吊銷有關許可證和暫停、撤銷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的行政處罰,由發證機關決定。其中,暫扣有關許可證和暫停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6、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總則第一條為了嚴格規范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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